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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6-29 16:28供稿单位:滨州展鸿打印字号:

鲁人社办发〔2014〕11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配套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发挥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和服务基层的双重作用,现就加强和改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展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我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范围,在《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3〕23号)规定范围的基础上,扩展到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各地依照《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目录》(见附件)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需要设置公益性岗位。岗位目录之外的岗位开发,由开发单位或部门向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纳入《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目录》后组织实施。
    二、明确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依照《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和各市人民政府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的相关规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4050”人员(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各地每年都要在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中拿出一定比例岗位进行重点安置。
    三、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流程
    各地须依据《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目录》,在开发计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根据全省就业形势和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总体规划。各市须依据《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目录》,在开发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
    (一)用人单位申请。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提前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提交书面申请;提供单位机构代码证或批准设立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面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设置的公益性岗位需报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编制数量的5%。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审核,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的原则,为其核定岗位数量,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地本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或组织持认定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三)同级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单位申报情况、失业人员情况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级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招聘。
    (四)省级备案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山东公共招聘网”设置“公益性岗位”栏目,用于各地公益性岗位的网上公告、公示等。各地公益性岗位的招录信息和录取结果须提前10日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通过“山东公共招聘网”和本地公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公共就业服务网同时公开发布,方便群众和单位查询,提高公益性岗位的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四、明确公益性岗位扶持政策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一)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原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期满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社会保险待遇转移接续。
    (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之和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60%执行。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岗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4050”人员(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
    五、强化公益性岗位管理
    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人员须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停止发放各项补贴。(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二)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自然减员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单位应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核减公益性岗位,并上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台账和补贴资金资料档案,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公益性岗位和在岗人员管理纳入“金保工程”,详细记载岗位类别、人员类别、单位性质、政策落实等内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薪酬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建立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经检查出现违规问题的单位纳入负面清单,从第二年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公益性岗位;情节严重的,取消以后年度公益性岗位申报资格。
    六、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各市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推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作用,牵头统筹推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就业专项资金,合理分配公益性岗位资金投入额度,加强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岗位主管部门共做好相关公益性岗位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日。
    附件:《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目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27日


    附件
    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目录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公共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
具体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协理、劳动监察协理。
    二、基层农业服务
    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扶贫开发等公共服务工作。
具体岗位:农技推广服务、乡村扶贫开发(贫困村“第一书记”助理)。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从事医疗、卫生等辅助性服务工作。
    具体岗位:医疗卫生辅助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协管。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
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为居民提供文化、科技等公益服务。
    具体岗位:社区(乡村)文化服务、社区(村)科技服务。
    五、基层法律服务
    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为居民提供从事普法宣传、民事调解等服务工作。
具体岗位:司法协理、社区矫正协管、民事调解协理。
    六、基层民政和助残服务
    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政府资助的为居民提供社会工作助理、助残等服务工作。
具体岗位:民政助理、社区(村)助残服务。
    七、基层市政、治安管理
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政府加强城市公共事业、公共事务管理等辅助性管理工作。
具体岗位: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
    八、基层公共设施管理与环境维护
    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清洁、绿化等工作。
具体岗位:社区(村)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卫生保洁、社区(村)公共环境绿化。
    九、基层群团服务
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协助工作。
    具体岗位:基层工会工作协理、基层共青团工作协理、基层妇联工作协理。
    十、非营利性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在省、市民政部门注册或备案的非营利性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业务范围为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服务,资助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活动,资助对流浪儿童和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援助保护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救护、精神慰藉和物质保障服务,为灾区群众提供专业救援服务和生活救助、照料,优抚对象保障、特殊群体照料、农民工子女服务,开展社区和谐、社区卫生、社区帮教、法律援助服务。
    具体岗位:社会组织公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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