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543-3080007

主页 > 就业指导 > >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滨政发〔2015〕25号文件解读
就业指导

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滨政发〔2015〕25号文件解读

时间:2018-06-29 16:29供稿单位:滨州展鸿打印字号: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把就业创业作为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来抓,不断优化政策环境,积极转变就业增长方式,统筹推进城乡各类群体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进一步释放,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2015年全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6.04万人,完成省目标任务的188.7%,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9.64万人,完成省目标任务的113.5%。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19%,低于省下达3.6%控制目标。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关于就业创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2015年11月27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5〕25号),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全面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对促进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推动全市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2015年9月,省政府连续出台《山东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方案》(鲁政办发〔2015〕3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对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这两个文件,我市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把省政府这两个文件内容合二为一,并结合我市实际,充实了许多具体详实的政策措施。这是继2014年1月《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和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14〕4号)文件之后,我市又一个政策含金量高、鼓励扶持力度大的文件。下一步我市还将制定《实施意见》的配套政策,进一步丰富完善具有滨州特色的就业创业政策体系。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和政策突破
    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毫不动摇坚持就业优先战略。省政府文件要求,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市场就业导向、经济转型升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创业意愿有机结合起来。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实施意见》提出7项措施:一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将就业创业工作、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科学确定就业增长和失业控制任务目标, 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并逐步列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范围。二是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破除影响多形式就业的制度障碍,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三是实施阳光就业工程。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评价、责任清单和信息公开“四项制度。四是加大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五是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1.5%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六是实现统筹城乡就业和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全面放开小城镇迁移落户条件限制,取消市区就业落户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七是实施服务业中高端岗位增长计划。把服务业作为新增就业的主阵地,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开发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中高端岗位,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就业。 
    (二)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行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促进就业创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建立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平台。为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全力推动创业创新,《实施意见》提出8项措施:一是深化改革降低创业门槛。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二是着力打造创新创业新平台。将创业与盘活闲置资源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各地盘活商业用房和破产、困难企业闲置厂房等资源作为众创空间。允许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从省、市奖补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通过入股、借款等形式,扶持入驻初创小微企业发展。对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众创空间,给予适当的房租、水电等补贴;对公共技术创新和服务平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实习实训基地等予以奖补。三是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设立市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制度。鼓励支持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融资或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区域股权市场股权融资。四是稳步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积极探索创新反担保方式,对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大型商场、加盟连锁企业给予一定的创业贷款反担保信用额度,允许其在信用额度内为其所辖企业、商铺提供反担保。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落实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和奖励性补助政策,鼓励各级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从事网络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五是认真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六是调动专业人员创业积极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七是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对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符合条件的纳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范围。各地高科技园区、科技园区可拿出部分空闲的土地、楼宇、设施专门为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创业创新提供平台。八是发挥创业示范引领作用。重点扶持20家左右具备领军潜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大学生新创企业,在经营场所、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同时向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给予重点推介。对新选树的“滨州市大学生创业之星”“滨州市返乡创业农民工”“滨州市创业大赛”前十名等,给予适当奖补。 
    (三)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关乎国家事业发展,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最需要帮助的群体,是政府民生工作重点。为做好这些重点群体的就业工作,发挥好政府兜底线、保基本的作用,《实施意见》提出3方面措施:一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满1年后,如有岗位空缺,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加大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录基层公务员力度,经过3年至5年,定向考录比例一般应达到当年乡镇公务员录用计划的30%以上。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招聘结合当地服务期满基层项目毕业生数量,按不少于当年服务期满毕业生总数30%的比例,拟制定向招聘计划。二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在生源地和求职地登记未就业或失业的有见习意愿的毕业生,都要纳入就业见习招募范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政府见习补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三是加强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是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重要举措。为此,《实施意见》提出5方面措施:一是搭建资源整合的培训平台。整合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建立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和培训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培训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同一地区、同一专业培训质量标准和补贴标准统一。二是加强高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人员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逐步完善全额补贴机制。适当提高“金蓝领”培训补助标准,鼓励支持劳动者掌握高水平的职业技能。三是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推行现代学徒制培训模式,搭建互联网移动培训平台,推广创业大学培训模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创业大学。四是实施农民职业化培养工程。研究制定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培训及考核鉴定,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设置符合职业农民特点的专业职称,打通申报评审渠道。五是加强各类院校培训力度。鼓励按专业长线贯通培养应用型专科毕业生,完善职业教育本科院校“3+4”“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模式,深入推进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双证互通”、“模式互鉴”。
    (五)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建设,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软实力是推动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有效途径。在这方面,《实施意见》提出5项措施:一是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二是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实施“智慧就业”工程,运用“大数据”技术,建设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和企业用工岗位信息库, 利用现代信息化平台,为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订制化就业创业服务。三是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打造集充分就业型、创业创新型、智慧就业型、标准服务型为一体的四型就业社区。结合社区业务开展情况,评选一定数量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四是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建立持《就业创业证》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制度, 对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保障其与本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五是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非农就业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建设企业用工监测服务平台,对用工监测企业可给予一定监测补贴。
    三、强化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创业工作新情况、新问题比较多,面临的局势更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应对各种挑战,以宣传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积极推进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高校毕业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交流和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协调一致、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要认真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研究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根据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注重舆论引导,采取多种措施,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老百姓真正了解政策、享受政策,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上一篇: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下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